伊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4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伊宁市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优惠政策,结合伊宁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伊宁市的资源、市场、产业(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开放。外地投资者可以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招商引资项目领域:
重点引资领域:
1、生产型投资项目和劳动密集型项目;
2、国内外商业贸易;
3、旅游业;
4、农林牧综合开发及产品加工业;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
6、退耕还林、还草项目;
7、科技教育事业建设项目;
8、房地产业。
鼓励引资领域:
1、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
2、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建设;
3、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4、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材料生产;
5、高新技术及技术转让项目;
6、城郊型农业、园艺业、特色养殖业;
7、文化卫生及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优惠办法适用范围:市外投资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经济实体或进行的经营活动。市内投资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投资重点引资领域,可以享受本办法。
第四条凡在我市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优惠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和伊宁市作为沿边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伊宁市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市经协办负责招商引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项目的洽谈、落实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招商引资领导机构定期公布收费目录和标准,凡不属于公布的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投资者有权拒绝交纳。
第七条伊宁市实行引资项目集中办证,一次性审批。公开办证程序,简化办证手续。严肃查处在办证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对办证确有困难的投资者,经协分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投资重点引资领域项目成效显著或在招商引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一次性收购市属国有中小型企业全部产权的,价格优惠30%。投资者分期付款,提供担保后,可以先进行运营。
第十条投资者收购市属国有中小型企业,5年内可以缓交土地出让金。接收全部职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可以一次性安置补偿,可以采取其它用工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旅游项目,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审批手续,5年内可以缓交土地出让金。投资科技教育事业,可以由政府划拨土地,投资者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降低1至2个土地级别交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价格优惠20%。提供担保,可以逐年支付。
第十三条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工资标准。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根据引进人才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外地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热、子女入托、入学方面,与本市企业、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在政府担任相应的名誉职务和经济顾问或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七条对于其它招商引资事宜,本市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加以解决,并制定相应优惠措施。
第十八条凡在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内投资的,按合作区优惠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本优惠办法由伊宁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实施。